摘要: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境内已生效判决,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信息已做处理。结合案例展开一些分析与探讨,仅供交流学习,不作为诉讼依据。
事件经过:
201x年9月15日11:30分许,郭x起床感到右侧肢体无力,伴有左侧额颞部头痛,郭x与其家人联系后,201x年9月15日12:47分许,郭x由其父母等陪同至xx附属医院就诊。xx附属医院急诊科医生对郭x进行头颅CT检查,未见出血,后郭x由xx附属医院神经内一科以脑梗塞收住入院。201x年9月15日入院记录为:郭x病程中右侧肢体无力似有加重,口齿不清,无眩晕、视物模糊,无肢体抽搐、意识障碍,二便正常。201x年9月15日,医患沟通谈话记录载明告知家属可以溶栓治疗,家属经过考虑后决定保守治疗;告知家属,患者目前处于急性期,症状可能进展,加重。郭x及xx附属医院的韩x和秦x在该谈话记录上签字。201x年10月5日,医患沟通谈话记录载明目前诊断:脑梗塞;下一步治疗打算:好转,行全脑血管造影术,以达到协助诊断治疗目的,郭x的父亲郭xx在该谈话记录上签字。双方的上述两次医患沟通谈话均记录在同一页纸上。
郭x的门急诊病历、病程记录为xx附属医院医务人员事后补写、补签。xx附属医院称因郭x父亲郭xx系被告医院主任医生,因为是同事熟人关系,门急诊未写病历,病历、病程记录事后补签。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病程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门急诊病历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未明确,x鉴定机构作出不予受理郭x医疗损害鉴定的函。后双方经协商一致,共同选定xx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上述事项再次鉴定,xx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以患方对部分病历材料不认可,不符合受理条件,终止鉴定。案件审理过程中,xx附属医院自愿补偿郭x全部损失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医疗损害案件中,医疗机构的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专业性强,须通过鉴定机构予以认定。郭x案件多次鉴定过程中,因对部分病历材料不认可,致鉴定机构终止鉴定。案件审理过程中,xx附属医院自愿补偿郭x全部损失10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一审判决:1.被告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方共赔偿人民币10万元。2.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眼看法:本案焦点:门急诊未写病历,住院病历事后补写,如何认定?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十四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本案中,患方为本院职工家属,诊疗过程中,急诊接诊医师未遵守规范书写门急诊病历,将患者收治入院。入院后,主管医生未按规范及时记录住院病程。在发生纠纷后,医方补写补签了相关的病历,患方对这部分病历真实性表示质疑。
一审法院认为,医疗损害案件中,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专业性强,须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予以认定,给司法人员一个参考。司法鉴定的对象是医方的诊疗行为过程、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诊疗行为不能再现,它的核心载体就是病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当然,只有医患双方都认可这份病历,基于这份病历的鉴定结果才可能被认可,鉴定机构才有进行鉴定的意义。本案中,患方对补写的门急诊病历、病程等不认可,鉴定结果也就毫无意义,任何一家鉴定机构都不可能接受鉴定,也就无法认定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纠纷就陷入了僵局。一般情况下,司法迫于各种压力,同时,被告医院存在病历书写违规行为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大概率会判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是全责。可以参考前文疑篡改封存病历,75万。
总结:
本案中,被告医院在审理过程中提出自愿补偿郭x全部损失10万元。法院正好做个顺水人情,同意被告方案,并以此结案。
很多医务人员对于本院职工的纠纷感觉五味杂陈,其实退一步想想,小家庭闹纠纷都很常见,一个大家庭出现一两例也没什么。不侵犯到利益,谁也不会没事瞎折腾。再退一步,他好歹走的是理性、合法的途径,比起耍官威、暴力医闹来的文明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