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1月份天气已经非常刺骨,我急匆匆地走在上班的路上,路边两侧原本茂盛的树木已渐渐没有了春夏时的盎然景象,走进科室,刺耳的监护声与报警声提示着又是一个不眠之夜。
内容开始
晚上20:00左右,正是换瓶的高峰期,我和夜班搭档小张用小跑的方式穿梭于整个病区,这时39床奶奶的姑娘来到护士站,要拍一下病历里的检查结果,拿到上级医院去看看。这时医生正在为新患者查体,夜班护士小张便为患者取来病历,让患者用手机拍摄,对于拍摄检查结果来说,我们早就见怪不怪,所以并未在意。当我忙完回到护士站时,无意中瞟了一眼,竟然发现患者家属正在拍摄病程记录,吓得我立刻用手挡住病历,并告知患者家属只有检验结果和检查结果可以拍摄,其余的不可以拍摄,随即家属反问道,“我们自己的病历,为什么不能看,”
病历规定
“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住院期间患者病历只可以阅读客观病历内容,不可以阅读主观病历内容,复印病历时也是一样的”。家属听我说完,也并未再说什么,就回到了病房。
事后我问小张,他说患者家属只是拍摄了检验结果及检查结果,刚要拍摄病程记录时就让我拦下。并且她本人并不知道病程记录不能拍摄,从她进科室到现在,并没有人告知过,现在想想对这件事件很是后怕,如果患者拍摄了主观病历,不知道会带来怎么样的严重后果。
在临床上,有很多像小张的新护士,并不知道病历被患者及家属翻阅的严重性,也不知道应该有哪些部分可以让患者阅读,哪些不应该阅读,现在我来为大家普及一下。
主要概括
首先,临床病历分为两部分,主观病历内容与客观病历内容,主观病历内容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生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客观病历记录包括: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和出院记录。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6条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印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对于主观病历不能复印,但要双方共同封存的规定。
总结
所以,主观病历不可以复印,客观病历可以复印!
在临床带教过程中,我们一般培训新护士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对于一些临床案例和散在内容,并未系统地为学生进行培训,作为一名带教老师,遇到这件事情,首先感到的是失职,其次是庆幸(庆幸的是家属并未拍摄主观病历,所以未造成不良后果)同时这个案例也为广大护理朋友们敲响警钟,请大家引此为戒,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