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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四条:住院病案首页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的规定书写。

第三十五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我部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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