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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四章)病历打印

第三十一条: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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